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巨豐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光任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租用日產SENTRA小轎車乙台,應給付民國98年8月25日至8月27日租期之租金及98年8月28日至98年9月1日(原告經於99年9月2日取回車輛)止之使用車輛代價,共計8日,每日以1700元計算,共計1360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車輛租賃合約書及空租車價格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何反證為駁,是本院綜上事證,自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