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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楊志勇

原告
巨豐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光任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租用日產SENTRA小轎車乙台,應給付民國98年8月25日至8月27日租期之租金及98年8月28日至98年9月1日(原告經於99年9月2日取回車輛)止之使用車輛代價,共計8日,每日以1700元計算,共計1360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車輛租賃合約書及空租車價格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何反證為駁,是本院綜上事證,自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楊 志 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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