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宏和印刷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玖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