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78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783號
- 原告
- 義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78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 100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 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