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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調字第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調字第12號

原告
戊○○○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運馬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運馬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營業所係在台北市中山區、被告丁○○住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縣深坑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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