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調字第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調字第12號
- 原告
- 戊○○○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運馬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運馬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營業所係在台北市中山區、被告丁○○住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縣深坑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