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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游婷麟

聲請人
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太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竹市○○路107號10樓之6,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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