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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游婷麟

聲請人
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太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8年2月18日本院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98年2月18日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公司所在地原係新竹市,但早已遷移至台北市○○○路○段181號7樓之2,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提出經濟部公司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為證,本件裁定移轉由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尚屬有誤等語。

二、經核被告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路○段181號7樓之2,有抗告人所提上開資料可稽。是本件原告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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