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太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8年2月18日本院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98年2月18日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公司所在地原係新竹市,但早已遷移至台北市○○○路○段181號7樓之2,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提出經濟部公司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為證,本件裁定移轉由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尚屬有誤等語。
二、經核被告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路○段181號7樓之2,有抗告人所提上開資料可稽。是本件原告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