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