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巨豐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
拾捌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
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