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巨豐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捌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