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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志勇

原告
友龍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有無其他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現實有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法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否則,逾期不補正或提出聲請,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據其於狀載被告乙○○有該設籍及住所分為台南縣白河鎮玉豐里3鄰頂山蔆11號及台北縣土城市○○街23巷22號5樓,然此經本院送達被告二址未能合法送達,復經命警察查亦無從查得被告確實應受送達住所為何,此有台北縣土城分局、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查覆函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附卷足憑,是該被告應送達之住居所即有不明,而原告經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被告現時有效戶籍謄本供核是否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致無法送達文書。是原告自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有無其他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提出被告現實有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法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否則,逾期不補正或提出聲請,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楊志勇

            書記官 曹 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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