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558號原 告 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