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6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61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原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0,000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為380,000元,再擴張為600,000元,核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事件,原告亦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聲請狀可佐,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