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6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624號
- 原告
-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雖係在臺北縣樹林市○○街179號,惟依兩造所訂常駐服務契約書第十條之約定,如因未履行本契約而發生訴訟時,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