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8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846號
- 原告
- 富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苓份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 被告
- 中華民國台海文貿促進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 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周苓份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周苓份,此有經濟部98年12月31日經授中字第09835243300號函及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