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8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846號
- 原告
- 富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苓份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 被告
- 中華民國台海文貿促進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 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相錫平」之記載應更正為「周苓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