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9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游婷麟游婷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1913號

原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永誠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191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9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 000, 000元及自民國98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乙紙支票票款共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及自附表編號1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96條第1 項、第126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及自附表編號1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游婷麟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提示日│      │          │          │
├──┼───┼───┼───┼─────┼─────┤
│ 1  │永誠國│98年02│AB5717│臺灣銀行中│0000000 元│
│    │際科技│月11日│065   │和分行    │          │
│    │股份有├───┤      │          │          │
│    │限公司│98年07│      │          │          │
│    │      │月29日│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