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9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929號
- 原告
- 金扶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吉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惟原告未依法補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今均尚未繳費補正,故其訴自難認為合法,依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