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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929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929號

原告
金扶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吉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惟原告未依法補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今均尚未繳費補正,故其訴自難認為合法,依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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