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0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034號
- 原告
- 偉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錦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寶鏵建設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034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寶鏵建設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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