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254號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 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至玄律師 被 告 科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之因租賃關係所生之訴訟,而依雙方所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十五條約定:「本契約發生紛爭時,三方均合意以臺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附卷可參,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