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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25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254號

原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 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至玄律師
被告
科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之因租賃關係所生之訴訟,而依雙方所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十五條約定:「本契約發生紛爭時,三方均合意以臺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附卷可參,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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