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2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254號
- 原告
-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姜 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至玄律師
- 被告
- 科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之因租賃關係所生之訴訟,而依雙方所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十五條約定:「本契約發生紛爭時,三方均合意以臺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附卷可參,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