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 原告
- 台灣全民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有限責任台北縣原住民多媒體傳播勞動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給付廣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簽訂時段廣告合約。自民國(下同)97年5月4日至97年11月30日止,節目名稱「NEWS98原民會」及託播廣告廣告名稱「原住民圖騰商品」總計廣告費金額新台幣(下同)493,500元。原告節目經以播出記錄為履行本約証明,茲經雙方簽訂檔次報價單,節目播出后由原告財務部門開立發票,附上檔次確認書,請款單,親自交予被告法定代理人。迤今該公司只支付97年5至6月廣告款項。自97年7至l1月止共計時段廣告費319,750元尚未按合約支付。經原告財務人員,業務AE人員屢次與被告法定代理人接洽延付款,經第一次協調將於97年12月5日開出97年12月31日之支票予原告。但並未按約定履行應付款事項。原告於98年1月19日與被告法定代理人第二次協調同意款項分期支付,也無法履行約定。嗣本公司屢次電話連絡,手機關機未有任何回應,完全置之不理,是為拒付款項。「ENEWS98檔次報價單、廣告播出記錄証明」為雙方確認簽名執行合約依據。原告已依約完整執行播出檔次,並檢具開立之廣告播出証明,為維護原告權利,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廣告款319,750元。原告業已97年12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被告拒收退回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証信函(含: 廣告播出記錄、NEWS98檔次報價單、發票計23張)、函詢台北縣政府社會局登記資料、98年度司促字第28241號支付命令、板院輔非恆98年度司促字第28241號非訟事件無法送達處理中心通知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