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4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