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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46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468號

原告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合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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