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84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84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修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84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曉萍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修揚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96年11月30日,因債務人有加入信用基金保證代償,其中400000元為有擔保債權,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算;其中400000元為無擔保債權,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算,遲延給付時,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於95 年7月3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約視同到期,尚欠本金416126元未受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依授信契約書第5條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等情。為此爰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16126元及自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繳款歷史交易查詢、金管會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