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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63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636號

原告
甲○○
被告
葛芙蘭奈米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63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8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簽發,票面金額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到期日分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之本票貳張(票據號碼208231、208232),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6日所簽發,票面金額各10萬元2紙,到期日為96年10月10日及96年12 月10日之本票,聲請貴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該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原告主張本票係偽造,而系爭本票上發票人之簽名非原告所自寫。而原告於86年至87年間有被冒名偽造之事實,貴院未能察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害於原告之權益,為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96年9月26日所簽發,票面金額各新臺幣1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民國96年10月10日、96年12月10日之本票2張(票據號碼208231、208232),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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