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724號

返還合夥出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程萬全程萬全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724號

原告
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璞石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8年度板簡字第724號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7年8月間,經友人引薦認識後進而積極遊說合作生產「安全針筒」之投資事業。然被告於仍在洽談合作內容時,即以支付辦公處所之費用為由,頻頻要求原告先行匯予頭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並指定97年11月10日為最後匯款期限。是故原告於97年11 月10日午後,匯款20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璞石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戶內,並電話通知後,被告即斷絕所有聯繫避不見面。基於善意,原告分別於97年11月25日、98年1月19 日,再次發函通知被告,並要求被告函到3日內出面協商後續還款事宜,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匯款回條等影本各一紙為證,而被告等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據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法 官 程萬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7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