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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729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游婷麟游婷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729號

原告
厚記重機有限公司(原名日昌重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729號返還支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柒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92年4月19日簽訂服務契約,雙方簽定約期15年,因近日發現被告均未進行保全巡邏且經原告致電被告,亦發覺無人接聽電話,另在此期間保全系統多次異常及發報現象,均未見保全人員出面處理。經原告查核,方知被告除已營運不良而為報章報導外,被告亦已為拒絕往來戶,顯見被告已有明確違約之事由,而原告得以終止該契約甚明。故原告依約於97年12月9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被告未收受前開信函,則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按民法第259條之規定,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而若受領之物為票據時,得要求原先預付款票據,是為法所當然。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9條之規定,及兩造間契約附件第3項之約定。兩造間契約既已終止,而原告前預先開立予被告7年未屆期支票7張,被告於契約終止後依約應予返還,此亦為法所當然,惟今被告於受通知後並未置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1份、支票明細表1份、存證信函1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是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63 條類推適用同法第2 59條第1 款規定甚明,是當事人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與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則上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本件兩造之保全服務契約既已終止,被告已無受領上開預付未屆期支票之法律上原因,則原告基於終止契約所生之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7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游婷麟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付 款  人 │票據號碼│金      額│備 註 │
│    │      │(民國)│          │        │(新台幣)│      │
├──┼───┼────┼─────┼────┼─────┼───┤
│1   │戊○○│98年12月│台北市第五│CH373196│37,800元  │      │
│    │      │ 31日   │信用合作社│  4     │          │      │
│    │      │        │中山分行  │        │          │      │
├──┼───┼────┼─────┼────┼─────┼───┤
│2   │戊○○│99年12月│台北市第五│CH373196│37,800元  │      │
│    │      │ 31日   │信用合作社│  5     │          │      │
│    │      │        │中山分行  │        │          │      │
├──┼───┼────┼─────┼────┼─────┼───┤
│3   │蕭素真│100年12 │彰化銀行蘆│CI106322│37,800元  │      │
│    │      │月31日  │洲分行    │  1     │          │      │
│    │      │        │          │        │          │      │
├──┼───┼────┼─────┼────┼─────┼───┤
│4   │蕭素真│101年12 │彰化銀行蘆│CI106322│37,800元  │      │
│    │      │月31日  │洲分行    │  2     │          │      │
│    │      │        │          │        │          │      │
├──┼───┼────┼─────┼────┼─────┼───┤
│5   │蕭素真│102年12 │彰化銀行蘆│CI106322│37,800元  │      │
│    │      │月31日  │洲分行    │  3     │          │      │
│    │      │        │          │        │          │      │
├──┼───┼────┼─────┼────┼─────┼───┤
│6   │蕭素真│103年12 │彰化銀行蘆│CI106322│37,800元  │      │
│    │      │月31日  │洲分行    │  4     │          │      │
│    │      │        │          │        │          │      │
├──┼───┼────┼─────┼────┼─────┼───┤
│7   │蕭素真│104年12 │彰化銀行蘆│CI106322│37,800元  │      │
│    │      │月31日  │洲分行    │  5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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