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友成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905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異議後,依法視為原告起訴,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