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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楊志勇

原告
友成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905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異議後,依法視為原告起訴,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楊志勇

           書記官 曹 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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