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救字第10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相 對 人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緯任工程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為符合無資力者之要件,而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決定通書、專用委任狀乙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