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新八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及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對於發票人請求返還利益,既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無民事訴訟法第13條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參見吳明軒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上冊第58頁)。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中山區○○○路1號5樓之10,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又聲請人所提出票據之付款地雖在本院轄區,然揆諸首開說明,本院不因之取得管轄權,是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98年度板簡調字第567號之案件,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至98年度板全字第91號聲請假扣押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移轉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