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他字第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他字第14號
受訴訟救助 甲○○
- 人即原告
- 相對人
-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長碩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貳拾捌元。
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零肆拾貳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以98年度板簡救字第10號裁定,對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並經本院以98年度板勞簡字第39號判決相對人即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新台幣178,429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被告等不服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後全案確定在案,故本件一審之訴訟費用自應由相對人即被告等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二、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第一審訴訟救助暫免繳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5,070元,自應命由相對人即被告等連帶向本院繳納應負擔之五分之二,即新台幣2,028元;由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負擔五分之三,即應向本院繳納應負擔之3,04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