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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豪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

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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