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58號
- 原告
- 長宏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簡上字第三0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勞動契約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抗辯:原告所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勞簡字第19號被告訴請原告給付薪資等事件審理時主張抵銷,上開事件經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審理後,因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事件受理在案,有通知書、起訴狀影本等件可參,復為兩造所不爭,因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不得更行主張,民事訴訟法第400第2項著有規定,是本院認在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