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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

原告
胡文隆
被告
上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蒼林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複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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