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13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1131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潘川祺
- 被告
- 微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1131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 426元及自民國99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4, 4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