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25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2599號
- 原告
-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銀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進口快遞合約書第9條規定:「因本合約所生之任何糾紛,如雙方需進行訴訟時,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