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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28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28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承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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