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78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784號
- 原告
-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鑫強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784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明君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