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56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56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溓松
- 被告
- 洪正仁
- 被告
- 蘇阿嬌
- 被告
- 佳和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正德
洪正仁
蘇阿嬌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5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佳和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26日邀同被告洪正仁、蘇阿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0年10月26日起至95年10月26日止,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5計算,並按月付息,如逾期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佳和金屬建材有限公司迄95年8月27日未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104508元及自95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如逾期償還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上開款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及本票、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各1件為證。
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