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786號
- 上訴人
- 祥恩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紹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德即信昇水電材料行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捌
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