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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7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上訴人
祥恩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德即信昇水電材料行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捌

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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