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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78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787號

原告
全力精密針織成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清
被告
朱樂印刷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峯島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7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下同)98年6月30日起至99年3月26日止,共6次均庭呈說明聲明從未口頭或書面同意乙方延遲至97年3月25日交貨,並嚴正聲明甲方與乙方之買賣關係僅限一批印色質料如樣色及吃色力,如同所附試樣布料要能印色及吃色牢度,依約應於97年1月22日整批裝櫃出口之貨品,甲方及乙方雙方所簽定之採購單,並無乙方所謊稱之甲方所允諾之97年3月25日第二批貨品出口,乙方乃自行變造私文書,並以及做為呈堂之偽證。

(二)鈞院99年3月30日判決之事實及理由內第五項內容,有段文「被上訴人則否認有何給付瑕疵品或遲延之情事,並主張第1批貨品並非不能加工使用,乃上訴人表示願意介紹客戶予被上訴人以為彌補,被上訴人始同意重製交付第2批貨品予上訴人,上訴人接受於97年3月25日交貨,並加工使目製作成衣,自不得請求給付瑕疵或遲鈍之損害賠償等語。經查:上訴人抗辯第1批貨品有紙張發泡不能轉印之瑕疵,固提出有發泡現象(即有細小西色圓點)之熱轉印紙為證,然僅能由外觀認定有發泡現象而已,並不能證明有無法轉印之瑕疵,況上訴人係片面採信越南工廠實際加工提出成品結果,亦未將系爭熱轉印紙送請鑑定,自難遽認被上訴人之第1批貨品確有無法轉印之瑕疵。參以上訴人亦自承要求被上訴人重製時,有表示會再介紹客戶等語,益徵被上訴人抗辯第1批貨品並非不能使用,尚堪採信,又被上訴人於97年1月31日交付第2批貨品予上訴人,乃應上訴人特別要求而額外為之,且上訴人亦接受於97年3月25日交貨完畢,並加工使用於製作成衣,故就第2批貨品而言,被告訴人自無給付遲延之責任。』此一段文純屬乙方謊言及變造私文書後呈庭之完全偽造不會陳述,事實及詳情在97年6月30日一次呈庭:甲方狀裡的事實及理由就有詳細陳述,在97年2月9日甲方告知乙方,在1月31日經甲方當場發現有污穢不規則發泡之熱轉印紙,經越南成衣廠驗收品檢後,因轉印紙,熱轉印布料上滿佈不規則污點,拒絕加工後,乙方當時即認錯,允諾重新再製造另一批熱轉印紙,允諾97年2月16日至香山鎮創色彩印廠彩印,但結果是不能彩印,當場又允諾2月19日再到創色廠再彩印,但結果只不能彩印,又再允諾2月25日設法彩印,交予甲方帶到越南;結果卻又不能熱轉印,結果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到3月12日始分7次到3月25日始交寄空運,空運費用由乙方代墊,從2月9日至3月25日,甲方也從未談及要介紹客戶予乙方,以為彌補,乙方始同意交付第2批貨品予甲方等語言,更沒有甲方接受乙方97年3月25日貨,上述介紹客戶3月25日交貨,均係乙方謊言及變造偽證欺騙法官。在97年1月31日乙方交貨,滿佈發泡不規則產品不良,越南成衣廠拒絕加工之經歷,甲方對乙方已滿佈遑恐,那有心思要再介紹客戶給乙方的道理,同時在2月9日乙方允諾16日再重新製造時,當時雙方都完全沒設想到乙方會歷經16日、19日、25日都不能彩色印刷,然後一直拖到3月12日始分7次到3月25日始交貨清楚,由此可見乙方說謊到極點,嚴重欺騙法宮,心術不正! 乙方即應負品質瑕疵及嚴重延遲交貨之損害賠償。

(三)鈞院99年3月30日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內第五項內容,有段文「然僅能由外觀認定有發泡現象而已,並不能證明有無法轉印之瑕疵,況上訴人係片面採信越南工廠未實際加工提出成品結果,亦未將系爭熱轉印紙送請鑑定,自難遽認被上訴人之第1批貨品確有無法轉印之瑕疵。參以上訴人亦自承要求被上訴人重製時,有表示會再介紹客戶等語,益徵被上訴人抗辯第1批貨品並非不能使用,尚堪採信,又被上訴人於97年1月31日交付第2批貨品予上訴人,乃應上訴人特別要求而額外為之,且上訴人亦接受於97年3月25日交貨完畢,並加工使用於製作成衣,故就第2批貨品而言,被告訴人自無給付遲延之責任。』此之一段文事實及詳情是97年6月30日第一次呈庭時,即呈庭縱觀外觀不規則污穢發泡點以外,轉印在布料上即刻完全1比1不規則污穢發泡點轉印在布料上,而且,越南工廠有實際加工提出成品實際結果,事實是滿佈不規則污穢發泡點,附有實際發泡不規則彩色影印及正確品質彩色影印呈庭見證,97年6月30日第一次呈庭上即是滿佈不規則發泡污穢點熱轉印後,衣物上即呈現大小位置相同的不規則污穢發泡點,所以在97年6月30日,即呈庭報告不是不能熱轉印,而是熱轉印後,污穢點不規則發泡點發完全大小位置相同熱轉印在衣料上。客戶完全不能接受,衣服將作廢丟棄,損失難以估計,後果損失求誰賠償?知道此嚴重結果,怎能再將此滿佈不規則污穢點的熱轉印紙熱轉印在衣料上呢?乙方在97年1月31日交予第1批貨品,即已完成出賣人給付義務,但給付義務是要履行合約,要給付正確優良品質,合乎品質要求給付義務,但乙方在1月31日所給付的是完全滿佈不規則污穢發泡點的熱轉印紙,假設越南成衣廠沒有品質檢驗,不管品質發泡污穢,給予熱轉印在布料上,然後衣服上面圖案滿佈發泡污穢點,客戶不接受,嚴重損失的後果,是鉅額的損失結果,不是僅僅120193元而已,誰要負責呢?乙方負得起責任嗎?基此決不是甲方片面採信越南工廠所謂系爭熱轉印紙不能熱轉印紙不能轉印於成衣之說詞,是可以熱轉印,不是機器不能熱轉印,正確的是熱轉印後污穢發泡點的熱轉印紙大小位置,完全將污穢發泡點熱轉印在衣服上! 同時,更完全沒有如乙方所說,甲方接受3月25日交貨完畢,是甲方完全沒被知會何時交貨,是完全無可奈何在越南成衣廠痴痴的等候,始在3月25日接獲交貨,甲方已完全來不及趕在3月31日交貨予甲方客戶,唯有4月8日起分批空運返台,交貨給甲方客戶,所有的鉅額空運費用及甲方客戶的延遲交貨的賠償,乙方應付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乙方非但嚴重遲延交貨、未依交貨日期一次性將貨品運送至越南加工廠,並將其以六次分別空運貨品到越南運費轉嫁於甲方,使甲方財產受損害:乙方的違反契約責任之過失導致甲方財產受損害,甲方損失空運費用及被甲方客戶罰款;更有甚者,甲方之商譽亦因乙方之嚴重違反契約責任的過失而造成嚴重商譽受損害,商譽之損失乃無法以價錢計算。原告甲方以此可歸屬於被告乙方之過失責任而造成甲方財產損失及侵害甲方商譽,今擬依民法第184條、第199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27條、第229條、第231條及第233條向被告乙方提出請求損害賠償,總金額空運費用23920元、計程車1320元、大宗空運費用211849元、甲方客戶扣款明細220296元,共計損失金額4 筆457384的1/2金額228692元的求償金額。除請求損害賠償外,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息。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保權益。

(五)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請求的事由業已消滅,自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求為判決鈞99年度司執字第44723號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六)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甲)原告今再呈庭,被告97年l日31日所交發泡污穢不定點黑點,熱轉印紙經送土城市台灣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TAIWAN TEXTILE RESEARCH INSTITUTE)實際作業熱轉印加工鑑定之實際成品結果布片,整片熱轉印後整塊布料不定點滿佈污穢發泡小黑點及顏良完全變退色之實際成品結果、一張熱轉印紙鑑定前滿佈污穢發泡不定點小黑點的原始熱轉印紙、一張熱轉印後紙張仍然留有污穢小黑點的熱轉印,呈庭供法官見證被告97年1月31日所交之滿佈不定點污穢發泡小黑點的故障嚴重性,相當嚴重,假談越南成衣廠,沒有品質觀念及檢查,若唐庚突作業熱轉印於衣服上,後果則是每件衣服均褪色,每件衣服顏色均不相同,更嚴重的是每件衣服均有不定點滿佈污穢發泡小黑點,滿佈於衣服上,此種明顯非常嚴重的故障成衣,客戶必然拒收退貨,請問有誰願意穿著前面印花褪色而且有不定點又滿佈污穢小黑點的故障衣服在身上呢?原告甲方唯有全數丟棄所有成衣,更且被告乙方還會推卸責任,強辯,既然熱轉印紙滿佈污穢小黑點,原告甲方就不要作業熱轉印在衣服上,將此故障熱轉印紙再退回被告乙方就好了,既然原告甲方已經熱轉印了,那就是原告甲方自己不察覺即表示原告甲方接受了,被告乙方一定會如此的推卸所有責任,那時原告甲方一定是求償無門虧損甚鉅!(乙)如99年10月4日原告甲方所呈庭狀紙上詳述,被告乙方97年1月31日交貨品質污穢發泡滿佈不定點小黑點,經原告2月告知被告,被告允諾2月16日重新彩印交貨,然2月16日又是全數不能彩印,被告又自允諾2月19日再重新彩印,然2月19日又是全數不能彩印,被告乙方又再次允諾2月25日再重新彩印,然2月25日雖然彩印,但卻不能熱轉印在衣服上,至此距原告交成衣予原告之客戶即訴外人司邁爾公司的交貨日期3月31日,已是不可能交貨了。今呈上原告甲方與客戶司邁爾公司所簽署的訂單合約,內容清楚的註明2008年3月31日交貨訂單,如有延遲交貨採8天一期扣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弟二期扣總金額百分之十,若超過20天,原告客戶可以拒絕收皆。遲延交貨扣罰款十分嚴苛鉅額,唯有加添工資予成衣廠趕貨,再支付鉅額空運費用空運回台,因已延遲多天,原告甲方被客戶處罰扣貨款甚鉅,附有客戶司邁爾公司所列扣款明細單。

(丙)概基因被告乙方97年1月31日所交熱轉印紙滿佈污穢小黑點,被告乙方自允2月16日、19日、26日重新彩印補交,但被告乙方均失信,嚴重延遲至3月25日才空運交貨,被告乙方此項嚴重失誤,而導致原告甲方損虧基鉅! 請求

給付各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請予撤銷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一事不再理,本案部分二審已為判決事項,不得另為審判云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全力精密針織成衣有限公司採購單、空運費用單、計程車收據、大宗空運費用及進口報單、客戶扣款明細、彩印故障1張、正確品2張、污穢發泡故障品3張、正確品放大l張、污穢發泡故障品放大1張、污穢發泡紙、台灣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實際作業熱轉印加工鑑定之實際整塊布料不定點十分嚴重,發泡污穢黑點及顏色完全變褪色布瑰、一張熱轉印鑑定前滿佈嚴重發泡污穢小黑點的原始熱轉印紙、一張熱轉印後,紙張仍然留有污穢黑點紙張、原告與客戶司邁爾公司簽署訂單合約書等為證,被告則否認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有何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情事,辯稱:一事不再理,本案部分二審已為判決事項,不得另為審判云云。經查: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均係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又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亦均係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提起本訴,自有未合。

四、從而,原告訴請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4723號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法官體察呈證實情鈞院轉99年度司執日字第44723兩造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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