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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67號

原告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嘉
被告
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邱美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3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0號判決影本及被告所提出該判決確定說明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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