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6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68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益利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之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該裁定之送達證書貳紙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