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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84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正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

拾捌萬零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陸佰伍

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 記 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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