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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黃博正

  • 上訴人
    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司)與被上訴人展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841號上 訴 人 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正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零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陸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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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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