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聲字第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最高法院以民國98年度台簡上字第1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全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示,合計金額為2872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28,720元 │ │├────────┼───────────┼─────────────┤│合 計 │ 28,7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