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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小字第2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小字第20號

原告
圓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東光7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雖當事人間之聘用契約書第8條後段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契約1件在卷可稽,惟按小額事件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業據民國88年2月5日公布生效之民事訴訟法,在第436條之9有關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中增訂明文,是本件當事人間關於小額訴訟之合意管轄自因新法之修正而不生效力,本院應無因合意而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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