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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豪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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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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