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58號原 告 長宏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簡上字第三0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勞動契約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抗辯:原告所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勞簡字第19號被告訴請原告給付薪資等事件審理時主張抵銷,上開事件經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審理後,因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8 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事件受理在案,有通知書、起訴狀影本等件可參,復為兩造所不爭,因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不得更行主張,民事訴訟法第400第2項著有規定,是本院認在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