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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58號

原告
長宏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簡上字第三0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勞動契約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抗辯:原告所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勞簡字第19號被告訴請原告給付薪資等事件審理時主張抵銷,上開事件經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審理後,因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事件受理在案,有通知書、起訴狀影本等件可參,復為兩造所不爭,因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不得更行主張,民事訴訟法第400第2項著有規定,是本院認在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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