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
- 原告
- 胡文隆
- 被告
- 上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蒼林
- 訴訟代理人
- 王惠光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淑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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