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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7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勞簡字第76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被告
永聖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勞簡字第76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通譯 廖玲玲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為原告丙○○、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陸佰貳拾叁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等為被告公司之員工自民國(下同)97年底開始,被告公司給付薪資開始不準時,有時3個月領一次,之後又斷斷續續給付,通常都未付清,而勞健保也未幫原告等繳清,被告公司用各種理由拖欠積欠之薪水,而被告公司之老闆去了大陸,不願出面解決,並將工廠借給他人使用,且避不見面,迄今積欠原告丙○○薪資新臺幣(下同)168685元、積欠原告甲○○薪資281623元,屢經原告等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薪資單、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台北縣政府函等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薪資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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