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8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88號

上訴人
李明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心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陸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