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88號
- 上訴人
- 李明益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心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陸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