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00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1007號
- 原告
- 大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100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明君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零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